一、支持領域
鼓勵和引進更多跨國公司在深圳設立地區(qū)總部和具有總部功能的機構,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(qū)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(qū)建設。
二、設定依據
(一)資金政策依據:
1.《深圳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總部企業(yè)辦法》(深府辦規(guī)〔2021〕2號);
2.《深圳市商務局關于〈深圳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總部企業(yè)辦法〉的實施細則》(深商務規(guī)〔2022〕9號)。
(二)資金管理依據:
1.《深圳市商務發(fā)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》(深商務規(guī)〔2020〕2號)。
三、支持數量和支持方式
(一)支持數量
有數量限制,受財政下達年度資金預算控制,視申報情況,我局據以對資助金額和撥付進度等進行統(tǒng)一調整,申報單位應無條件同意調整結果。
(二)支持方式
事后獎勵。
(三)預算管理
經受理審核,符合獎勵條件的項目納入2023年市商務發(fā)展專項資金預算項目庫儲備并撥付。
四、申報條件
(一)基本條件
1.申報單位在深圳市內(含深汕特別合作區(qū),下同)依法登記,已被深圳市商務局認定為深圳市跨國公司總部企業(yè);
2.申報單位未被國家、省、市有關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失信懲戒,明確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,且在限制期內;
3.申報單位不得以同一事項重復或多頭申報市級專項資金,同一申報單位同一年度內不得重復享受本獎勵;
4.申報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、合法性負責,應如實提供本單位信用狀況,承諾承擔違約責任,不得弄虛作假、套取、騙取專項資金。
(二)專項條件
1.申報單位申報獎勵對應的實際使用外資金額,應在《跨總辦法》實施有效期內完成到資,并已投入至實際建設或生產經營;
2.申報單位申報獎勵對應的實際使用外資金額,應在申報獎勵的2021年度納入深圳實際使用外資統(tǒng)計(以商務部口徑為準,下同);
3.申報單位2021年度納入深圳實際使用外資統(tǒng)計的金額須不低于2000萬美元;
4.申報單位已通過所在區(qū)商務主管部門深圳市跨國公司總部企業(yè)年檢。
五、支持方向和支持標準
本項目支持方向不含房地產、金融及類金融行業(yè)領域,行業(yè)劃分依據為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(yè)分類》(GB/T4754—2017)。
對年實際使用外資金額(指年度累計金額)不低于2000萬美元的跨國公司總部企業(yè),按照年度實際使用外資金額予以分檔獎勵。具體支持標準如下:
(一)年實際使用外資金額2000萬(含2000萬)—3000萬美元的,給予300萬元人民幣獎勵;
(二)年實際使用外資金額3000萬(含3000萬)—5000萬美元的,給予500萬元人民幣獎勵;
(三)年實際使用外資金額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,給予600萬元人民幣獎勵。
六、受理時間
2022年8月18日—2022年8月26日18:00